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2545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美惠家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旺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X。
经营者:邹之发。
上诉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美惠家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3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31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均由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