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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大学出版社与陈华、樊正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346号之一
案件名称牛津大学出版社与陈华、樊正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牛津大学出版社;陈华;樊正喜;深圳市福圣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346号之一原告:牛津大学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JoanneCarolMarks。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娟娟、杨敏,北京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华。

被告:樊正喜。

被告:深圳市福圣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城新。

原告牛津大学出版社诉被告陈华、樊正喜、深圳市福圣印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牛津大学出版社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涉案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的涉案侵权产品及假冒书籍的电子母版;

2.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五百万元;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牛津大学出版社由享有盛誉的牛津大学创办,是世界第二古老的大学出版社。

牛津大学从1480年开始涉足印刷行业,涉猎儿童读物、教科书、音乐、杂志、世界经典系列以及英文语言文学书籍等。

1985年首次出版儿童英语读物《牛津阅读树》(OxfordReadingTree),迄今全球逾130个国家用它作为儿童英语学习的教材。

为保护在中国的知识产权,原告经原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合法注册第269732号“OXFORD”商标和第9129721号“READINGTREE”商标,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且权利状态稳定。

自2016年开始,被告陈华通过网络下载带有“OXFORD”以及“READINGTREE”注册商标的由原告出版发行的《牛津阅读树》书籍原稿,经过简单的排版加工制成绘本,通过被告樊正喜,在被告深圳市福圣印刷有限公司处进行大批量印制,并将成品储存在陈华租用的仓库内,再通过淘宝店铺“宇妈爱心母婴店”对外批发销售。

经公安机关查明,2018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陈华租用仓库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某楼将其抓获,并当场查扣带有“OXFORD”以及“READINGTREE”注册商标的假冒《牛津阅读树》书籍共计6426套,以假冒书籍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该批书籍共计金额为1396960元人民币;

并在现场查获由樊正喜提供的且盖有深圳市福圣印刷有限公司“成品出货章”的《送货单》一批,涉及绘本共计5163套。

公安机关对陈华经营的“宇妈爱心母婴店”销售数据核实后,认定陈华通过淘宝网点已销售涉案书籍金额共计6428670.33元人民币。

深圳市福圣印刷有限公司从2018年1月27日起通过户名为邓某的账户从陈华处收取印刷涉案书籍的货款,截至2018年8月28日,总金额达到852906元人民币。

被告陈华已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向深训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2019年7月22日开庭审理。

被告樊正喜已经被正式批捕,案件处于侦查起诉阶段。

三被告从事的侵权行为已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依照《商标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三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采用使用与原告引证商标相同标识作为涉案书籍商标等手段,共同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所指向的目标清晰明确,且造成了同一的损害后果。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三被告应当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1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48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牛津大学出版社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深圳市龙岗区,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480万元,无涉及驰名商标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之规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管辖权。

因此,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胡 志 光审判员 杨 馥 维审判员 潘   亮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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