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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与桐屹(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桐屹(北京)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9530号之一
案件名称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与桐屹(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桐屹(北京)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桐屹(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桐屹(北京)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李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530号之一 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畅大道14号院1号楼7层1单元717。

法定代表人:赵宗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昌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屹(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379。

法定代表人:李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桐屹(北京)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201-266。

法定代表人:李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李建,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屹(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桐屹(北京)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李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现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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