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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杨林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838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杨林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杨林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838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林强,男,199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林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2019年12月31日,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贺张翡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娇萍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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