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66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露,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润发厨具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经营者:魏振玉,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润发厨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