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897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125(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该公司代表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宏发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时尚购物中心区****。
经营者付雯。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与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宏发化妆品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