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715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楚鑫,男,汉族,1983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海田迎宾路区*****。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楚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