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仙柏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福星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仙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锦标,男,汉族,1963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中山市仙柏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锦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山市仙柏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主要理由是: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上诉人住所地在中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争议焦点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是否有权管辖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李锦标提交的初步证据,中山市仙柏电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中山市,中山市属于除深圳市之外的广东省行政区域。
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有权审理本案。
综上,中山市仙柏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