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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松浦游贸易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民辖终8号
案件名称青岛松浦游贸易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松浦游贸易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松浦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宝龙广场大润发超市。

法定代表人:赵述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AN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玗,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松浦游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ANTUREREPUBLICCO.LTD)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松浦游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二项规定,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其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上诉人住所地享有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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