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323-1329号原告:陆丽梅,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崇姚,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壹加玖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苏溪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1。
被告:周某1,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海南省五指山市****武警二支队宿舍。
原告陆丽梅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壹加玖家具有限公司、周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七案,原告陆丽梅于2019年7月16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本七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陆丽梅将每案的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100000元”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人民币1万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丽梅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对于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应予以退回。
原告陆丽梅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七案每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丽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丽梅负担。
1323-1327、1329号案原告陆丽梅每案已预交2300元,每案退回原告陆丽梅2275元。
1328号案已预交4300元,退回原告陆丽梅4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