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646号之二 原告:胡西西,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晶,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章鹏,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西西与被告张章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胡西西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西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西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