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31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台商大厦**办公**。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兵,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长安永焕汽车用品店,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边S358省道**v>经营者:吴永焕,男,汉族,1982年7月23日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上诉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安永焕汽车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00元,其多预交的1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