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11915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丹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国泰兴旺通讯手机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李思宪,男,汉族,1994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国泰兴旺通讯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国泰兴旺通讯手机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国泰兴旺通讯手机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