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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洋、胡明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921刑初12号
案件名称刘洋洋、胡明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洋洋;胡明民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C}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21刑初12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洋洋,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孝昌县。

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明民,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孝昌县。

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孝昌检一部刑诉(201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洋洋、胡明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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