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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坚、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民初521号
案件名称李坚、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坚;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521号 申请人:李坚,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平锋,系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凤朝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静容。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岗天王路**沙岗综合大楼第**603-605卡 主要负责人:王国伟,系该支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李坚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坚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价值4635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价值4635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

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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