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9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梁佳见,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高新六路宝岛眼镜店,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凤凰花园三期四栋五单元102室。
经营者:秦祖艳,男,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高新六路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