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105刑初57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亮,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户籍地河北省大名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晓冰,女,1991年10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户籍地河北省大名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宁建检二部刑诉〔20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亮、被告人王晓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0月6日至12日,被告人苏亮、王晓冰明知是假冒“阿道夫”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护发素,仍通过快手平台向南京市建邺区等地累计销售3500余件,共计得款人民币21万余元。
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苏亮、王晓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查获假冒“阿道夫”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护发素共计400余瓶(价值人民币8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亮、王晓冰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苏亮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晓冰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被告人苏亮、王晓冰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亮、王晓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亮、王晓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王晓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苏亮、王晓冰共同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2061.3元,返还被害人程某人民币59.9元、刘旭琴人民币119.8元,余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假冒商品,以及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