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执126号之一被执行人:杨锦艳,女,1976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知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被执行人杨锦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被执行人杨锦艳应缴罚金人民币410000元。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法院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股权等信息。
根据相关协助执行机关的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到被执行人杨锦艳户籍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锦艳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1执1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被执行人杨锦艳应依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知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继续履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