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952号原告:曲阜呈昊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梅,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众启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阜呈昊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众启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曲阜呈昊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呈昊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阜呈昊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曲阜呈昊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