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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美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等与何承雄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0108民初55485号
案件名称北京冠美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等与何承雄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冠美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冠美伟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承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8民初55485号原告:北京冠美伟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1]****410。

法定代表人:段文昌,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冠美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1)**406、407、408/div>法定代表人:腾静,总经理。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北京京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怀怡,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承雄,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孟军,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佳鑫,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新安,女,194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院**507i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砚猛,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冠美伟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冠美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承雄、被告袁新安、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北京冠美伟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冠美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因被告袁新安已于2018年12月16日去世故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新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冠美伟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冠美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冠美伟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冠美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新安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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