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8民初55485号原告:北京冠美伟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1]****410。
法定代表人:段文昌,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冠美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1)**406、407、408/div>法定代表人:腾静,总经理。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北京京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怀怡,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承雄,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孟军,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佳鑫,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新安,女,194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院**507i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砚猛,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冠美伟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冠美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承雄、被告袁新安、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北京冠美伟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冠美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因被告袁新安已于2018年12月16日去世故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新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冠美伟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冠美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冠美伟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冠美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新安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