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县邢湾三阳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1127号
案件名称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县邢湾三阳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县邢湾三阳机械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27号 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紫云镇孙祠堂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波,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县邢湾三阳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邢湾镇穆口村。

经营者:刘朝阳,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男,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系该厂法务工作人员。

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杰公司)与被告任县邢湾三阳机械厂(以下简称三阳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冀01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万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冀知民终14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我院(2018)冀01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还我院重审。

我院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万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张长波、被告三阳机械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ZL201320471857.2号“自动抓取摆盘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8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ZL201320471857.2号“自动抓取摆盘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被告三阳机械厂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摆盘机,使用了“自动抓取摆盘机”技术方案,落入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合法权利,诉至法院,恳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万杰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主体名称变更信息,用于证明原告是涉案专利的适格主体;

2.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用于证明被告的具体情况,被告是本案适格主体;

3、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用于证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4、专利收费收据,用于证明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5.(2018)豫汴尉证内民字第596号公证书,用于证明被告制造、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

涉案侵权产品销售价格为每台26×××××元;

6、《河北省任县邢湾三阳机械厂订货合同》,用于证明涉案产品的价格是26000元/台;

7、《河北省任县三阳炊事机械厂收据》,用于证明原告为购买涉案产品支付了26000元;

8、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尉氏全山分公司《收据》;

9、《收据》;

证据8、9用于证明原告为购买涉案产品支付物流运输费760元,运输费450元,共计运费1210元;

10、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证明原告支付两次公证费3000元;

11、车辆食宿费用发票,用于证明原告为调查取证支付了6873元。

新增证据:证据1.专利收费收据一份,证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已发缴纳年费,现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证据2.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专利权人为原告;

证据3.专利评价报告, 对原告万杰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三阳机械厂质称,对证据1、2、6、7无异议。

对证据3、4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据3、4证明其专利权已经处于不合法状态,专利权证书记载,应当在每年7月26日前交费,超过这个时间逾期交费,故原告专利权状态不合法,已经终止。

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不合法。

因为原告的地址是河南省襄城县,但出具公证书的是河南省尉氏县公证处,超出了公证法规定的管辖权。

我们对公证书内容不发表意见,因为程序违法,导致内容违法。

对证据8、9有异议,该证据是原告方单方提供,有的运输费用是白条,不合理。

证据10已经在贵院(2018)冀01民初1520号案件中主张过,这次是重复主张。

对证据11部分有异议,该票据有的是5月份,有的在南宫,有的在邢台,其调查活动与被告地址不相符。

这是四个案子八个被告的费用,请法院依法核定。

对原告提交的新证据有异议,已超过举证期间,法庭不应采纳。

被告三阳机械厂辩称,涉案机器是被告自行研发制造的,制造时不知道该机器涉及侵犯原告专利权。

被告仅制造、销售了1台机器,没有获得利润,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三阳机械厂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河南万杰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河南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7日变更企业名称为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L201320471857.2号“自动抓取摆盘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7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2月5日,专利权人是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合法有效。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自动抓取摆盘机,这种自动抓取摆盘机包括机架(1),安装在机架(1)中部两侧及上部的上下输送机构(A),安装在机架中部的前后输送机构(B),安装在机架中部后方的左右输送机构(C),安装在机架上部后方的机械夹机构(D),控制各机构运动的控制系统。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抓取摆盘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下输送机构(A)包括上下输送支架(27),在上下输送支架(27)上部对称安装的带有主动轴帘轮(5)、主动链轮(19)的主动轴(7),在上下输送支架(27)的下部对称安装的带有被动轴帘轮(3)的被动轴(8),连于主动轴帘轮(5)及被动轴帘轮(3)之间的含有挡板的输送帘(6),与主动轴(7)相连的上下传动机构。

3.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抓取摆盘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下传动机构包括固定在机架(1)上方同轴安装有齿轮(25)及链轮(24)的电机(4),与电机(4)的齿轮(25)相啮合、固定有传动轴齿轮(21)、传动轴链轮(23)的传动轴(22);

连于电机链轮(24)与左侧主动轴链轮(19)之间的链条(26);

连于传动轴链轮(23)与右侧主动轴链轮(19)之间的链条(20)。

4.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抓取摆盘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前后输送机构(B)包括固定在机架(1)中部的前后输送支架(2),固定在前后输送支架(2)前端、安装有主动轴帘轮(28)及主动链轮(9)的主动轴(10),固定在前后输送支架(2)连有被动轴帘轮(14)的被动轴(15),环绕在主动轴帘轮(28)和被动轴帘轮(14)之间的含有挡板的输送帘(17),与主动轴(10)相连的前后传动机构。

5.按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动抓取摆盘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前后传动机构包括安装在机架(1)中部下方安装有链轮(12)的电机(18),连于电机链轮(12)与主动链轮(9)之间的链条(11)。

6.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抓取摆盘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右输送机构(C)包括固定在机架(1)中部的左右输送支架(31),固定在左右输送支架(31)两端的被动辊(29),固定在左右输送支架(31)一端下方带有链轮(32)的电机(33)及通过链条(34)与电机链轮(32)相连、带有主动链轮(35)的主动辊(36),环绕在主动辊(36)与被动辊(29)之间的左右输送带(37)。

7.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抓取摆盘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械夹机构(D)包括固定在机架(1)上部的支架(55),在支架(55)的一面固定有机械夹机构(D)的上下移动系统和左右移动系统,固定在机械夹机构(D)左右移动系统下方的机械夹装置,在支架(55)的另一面固定有机械夹传动系统。

8.按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动抓取摆盘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械夹机构(D)的上下移动系统包括对称安装在支架(55)侧面的直线滑动座(38),安装在直线滑动座(38)内的上下导柱(42),套装在上下导柱(42)上的上下直线轴承(40),固定在上下直线轴承(40)上的连接板(41)。

9.按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动抓取摆盘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右移动系统包括固定在连接板(41)上的左右导柱(58),套装在左右导柱(58)上的左右直线轴承(60),连于左右直线轴承(60)之间的固定板(53)。

10.按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动抓取摆盘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械夹装置包括与固定板(53)相连、固定一对齿轮(66)的连接座(56),固定在齿轮(66)两侧的机械夹(57),牵引在齿轮(66)之间的拉簧(61),固定在其中一个齿轮(66)上的刹车线夹(62),固定在支架(55)内侧、一端安装有控制线夹(44)的拉杆(43),连于支架(55)与拉杆(43)之间的拉簧(47),连于刹车线夹(62)及控制线夹(44)之间的刹车线(39)。

11.按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动抓取摆盘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械夹传动系统包括固定座支架(55)下方的拨叉(54)、固定在拨叉(54)上方的凸轮轴(64),凸轮轴(64)上同轴固定有感应盘(45)、凸轮(48)、传动带轮(49)及拐臂(63),穿过拨叉(54)、支架(55)固定在固定板(53)上的滑动轴(65);

固定在拨叉(54)及拐臂(63)之间的倒正丝连杆(52),固定在支架(55)右侧上部安装连有带轮(59)的电机(51),连于电机带轮(59)与传动带轮(49)之间的传动带(50)。

1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抓取摆盘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系统包括检测机构和控制部分。

13.按权利要求12所述的自动抓取摆盘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检测机构包括在前后输送支架(2)前部及后部两侧安装的接近传感器(13)及(16),安装在左右输送支架(31)两侧的光纤传感器(30),安装在凸轮轴(64)左端的感应盘(45),安装在支架(55)左侧上的接近传感器(46)。

14.按权利要求12所述的自动抓取摆盘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部分包括固定在机架(1)下部的配电箱(67),固定在机架(1)上部的触摸控制屏(68)、电源开关(69),安装在配电箱(67)内的配电盘及电器元件,触摸控制屏(68)由导线与配电盘、电器元件、电源开关(69)及机架(1)内的电机电连接。

ZL201310337356.X号“自动抓取摆盘机”发明专利,申请日2013年7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4月5日,专利权人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合法有效。

该专利权利要求载明:1.一种自动抓取摆盘机,这种自动抓取摆盘机包括机架(1),安装在机架(1)中部两侧及上部的上下输送机构(A),安装在机架中部的前后输送机构(B),安装在机架中部后方的左右输送机构(C),安装在机架上部后方的机械夹机构(D),控制各机构运动的控制系统;

所述的上下输送机构(A)包括上下输送支架(27),在上下输送支架(27)上部对称安装的带有主动轴帘轮(5)、主动链轮(19)的主动轴(7),在上下输送支架(27)的下部对称安装的带有被动轴帘轮(3)的被动轴(8),连于主动轴帘轮(5)及被动轴帘轮(3)之间的含有挡板的输送帘(6),与主动轴(7)相连的上下传动机构;

所述的上下传动机构包括固定在机架(1)上方同轴安装有齿轮(25)及链轮(24)的电机(4),与电机(4)的齿轮(25)相啮合、固定有传动轴齿轮(21)、传动轴链轮(23)的传动轴(22);

连于电机链轮(24)与左侧主动轴链轮(19)之间的链条(26);

连于传动轴链轮(23)与右侧主动轴链轮(19)之间的链条(20);

所述的前后输送机构(B)包括固定在机架(1)中部的前后输送支架(2),固定在前后输送支架(2)前端、安装有主动轴帘轮(28)及主动链轮(9)的主动轴(10),固定在前后输送支架(2)连有被动轴帘轮(14)的被动轴(15),环绕在主动轴帘轮(28)和被动轴帘轮(14)之间的含有挡板的输送帘(17),与主动轴(10)相连的前后传动机构;

所述的前后传动机构包括安装在机架(1)中部下方安装有链轮(12)的电机(18),连于电机链轮(12)与主动链轮(9)之间的链条(11);

所述的左右输送机构(C)包括固定在机架(1)中部的左右输送支架(31),固定在左右输送支架(31)两端的被动辊(29),固定在左右输送支架(31)一端下方带有链轮(32)的电机(33)及通过链条(34)与电机链轮(32)相连、带有主动链轮(35)的主动辊(36),环绕在主动辊(36)与被动辊(29)之间的左右输送带(37);

所述的机械夹机构(D)包括固定在机架(1)上部的支架(55),在支架(55)的一面固定有机械夹机构(D)的上下移动系统和左右移动系统,固定在机械夹机构(D)左右移动系统下方的机械夹装置,在支架(55)的另一面固定有机械夹传动系统;

所述的机械夹机构(D)的上下移动系统包括对称安装在支架(55)侧面的直线滑动座(38),安装在直线滑动座(38)内的上下导柱(42),套装在上下导柱(42)上的上下直线轴承(40),固定在上下直线轴承(40)上的连接板(41);

所述的左右移动系统包括固定在连接板(41)上的左右导柱(58),套装在左右导柱(58)上的左右直线轴承(60),连于左右直线轴承(60)之间的固定板(53);

所述的机械夹装置包括与固定板(53)相连、固定一对齿轮(66)的连接座(56),固定在齿轮(66)两侧的机械夹(57),牵引在齿轮(66)之间的拉簧(61),固定在其中一个齿轮(66)上的刹车线夹(62),固定在支架(55)内侧、一端安装有控制线夹(44)的拉杆(43),连于支架(55)与拉杆(43)之间的拉簧(47),连于刹车线夹(62)及控制线夹(44)之间的刹车线(39);

所述的机械夹传动系统包括固定座支架(55)下方的拨叉(54)、固定在拨叉(54)上方的凸轮轴(64),凸轮轴(64)上同轴固定有感应盘(45)、凸轮(48)、传动带轮(49)及拐臂(63),穿过拨叉(54)、支架(55)固定在固定板(53)上的滑动轴(65);

固定在拨叉(54)及拐臂(63)之间的倒正丝连杆(52),固定在支架(55)右侧上部安装连有带轮(59)的电机(51),连于电机带轮(59)与传动带轮(49)之间的传动带(50);

所述的控制系统包括检测机构和控制部分;

所述的检测机构包括在前后输送支架(2)前部及后部两侧安装的接近传感器(13)及(16),安装在左右输送支架(31)两侧的光纤传感器(30),安装在凸轮轴(64)左端的感应盘(45),安装在支架(55)左侧上的接近传感器(46);

所述的控制部分包括固定在机架(1)下部的配电箱(67),固定在机架(1)上部的触摸控制屏(68)、电源开关(69),安装在配电箱(67)内的配电盘及电器元件,触摸控屏(68)由导线与配电盘、电器元件、电源开关(69)及机架(1)内的电机电连接。

2018年7月11日,原告万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战杰到河南省尉氏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2018年7月11日下午15时56分,河南省尉氏县公证处公证员沈某、公证人员王某随同王战杰、购买产品委托代理人张长波及吴超峰、张松、唐红学到达河南省尉氏县福甬路一招牌上显示为“鸿泰物流”等字样的店内,张长波、王战杰向上述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当场交付了相关费用,上述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当场向张长波出具了《收据》和《河南省鸿泰物流提货单》。

张长波、王战杰将上述物流公司院内一个包装完好的木制包装箱及方形框架运至尉氏县司法局院内。

张松、唐红学将上述包装箱外面的木板拆离,显露出一台标志为“任县邢湾三阳机械厂”等字样的机器,并从机器内获得《河北省任县邢湾三阳机械厂订货合同》及《河北省任县三阳炊事机械厂收据》原件各一份。

王战杰对上述机器未拆封前、叉车装车、拆封后的状况进行了现场拍照,张长波对公证处粘贴封条后机器的状况进行了现场拍照。

共计获得照片20张(一式四份)。

张长波让唐红学等人将上述机器拉出司法局院内。

上述行为于19时24分结束。

上述行为过程由沈某、王某现场监督。

河南省尉氏县公证处于2018年8月8日出具(2018)豫汴尉证内民字第596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事实,并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河南省鸿泰物流提货单》、《收据》、《河北省任县邢湾三阳机械厂订货合同》、《河北省任县三阳炊事机械厂收据》的复印件与申请人留存原件相符。

照片20张系王战杰、张长波现场拍摄所得,照片上反映的情况与客观现状相符。

原被告对比意见,原告认为涉案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4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被告认为涉案侵权产品是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和灵感,自己研发制造的,不知道该机械涉及侵犯专利权,且只生产销售一台机械,没有获得什么利润,该机械与原告专利技术方案不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本案中,涉案ZL201320471857.2号“自动抓取摆盘机”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14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与ZL201310337356.X号“自动抓取摆盘机”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包含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

且原告向本院提交侵犯两专利权的侵权实物为同一产品;

同时,上述两专利的专利权人都是万杰公司,专利申请日都为2013年7月26日,且两项专利的法律状态均合法有效。

基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原则,ZL201310337356.X号“自动抓取摆盘机”发明专利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提是,涉案ZL201320471857.2号“自动抓取摆盘机”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原告选择声明放弃。

在原告尚未选择是否放弃的情况下,两专利应为待定状态,故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请不应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70元,由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