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8民初108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尔木艾庆和便捷超市,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建设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PTGH0B。
经营者:艾小云。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尔木艾庆和便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2020年1月8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