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2民初1930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香草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泰州北路168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刘明全。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香草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明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晾衣架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有家有爱有欧派”及蒋雯丽头像的晾衣架;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11类“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知名品牌。
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9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名为“康家地板”的店铺内销售外包装标有“OPPEIN欧派”、“有情有爱有欧派”字样及蒋雯丽头像的晾衣架,该晾衣架并非原告生产,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另查明,该店铺实际工商登记名为青岛香草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为攀附原告享有的“欧派”品牌的美誉,在店内销售标有“OPPEIN”字样的晾衣架的行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同时,其销售外包装标注“有情有爱有欧派”字样及蒋雯丽头像的晾衣架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未销售过被控侵权产品,被告不侵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证据3、(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有法享欧派美术作品著作权。
证据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证明原告享有的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曾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证据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获得荣誉情况。
证据6、(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公司2016年获得的部分证书以及荣誉情况,进一步证明原告企业以及享有的商标品牌价值、知名度较高。
被告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证据均出示了原件,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原告证据7、(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175号公证书原件及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证明被告的涉案侵权事实。
被告质证称:公证书真实性有异议,但公证书中的照片是我的门头。
因被告认可公证书中的照片是其经营的公司门头,且被告未举证推翻公证书的内容,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取得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笼屉、厨房用切菜板、家用篮、桌用刀架、饭盒、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烹饪锅、非电气炊具、日用玻璃器皿、洗衣用晾衣架等,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7日。
1997年11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取得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餐具柜、金属家具、碗碟柜等,该商标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
2014年3月24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厨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厨柜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授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称号;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颁发“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证书;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的原告的“科学规划欧派大家居战略引领家居行业第二次革命”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为原告颁发“创新能力十强企业”和“最具价值十强品牌”荣誉证书;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OPPEIN欧派”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有效期为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
2016年5月12日,品牌观察杂志社、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出具《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证书》,其中载明欧派当选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
2016年5月12日,品牌观察杂志社、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出具《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其中载明欧派品牌价值166·03亿元,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2019年8月10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张秀萍、公证人员吕雯雯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山东省胶州市泰州北路168号的“康业地板”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OPPEIN欧派”字样的晾衣架一套。
王守贞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刘明全”名片一张及《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图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五张,公证人员将上述名片、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上述晾衣架进行了封存,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封存后的物品及名片、票据原件交由王守贞保管。
2019年9月8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175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被控侵权产品,可见产品外包装箱正面的显著位置上标注有“OPPEIN欧派”和“有情有爱有欧派”字样,其中的“OPPEIN”标识与原告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字母构成、发音、排列顺序上完全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否承担相应责任;
三、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箱多处标注“OPPEIN”标识,该标识与原告享有的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上完全相同,且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准使用范围相同,为相同商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侵权产品。
被告擅自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姓名;
…本案中,“欧派”系原告的字号,其经过多年宣传使用,已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在其销售的晾衣架上标注“欧派”、“有情有爱有欧派”字样,容易引人误认为该产品系原告生产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引起混淆,因此,其行为还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三,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所受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数额,因此,本院鉴于原告的商标价值、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香草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标注“欧派”字样的晾衣架产品;
二、被告青岛香草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5元,被告青岛香草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