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109民初492号原告:上海臻敬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082057149Y,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楼****。
法定代表人:单卫钧,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凯迪、陈晨,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思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YFXK5G,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糖朝汇大厦**>法定代表人:檀水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臻敬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思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臻敬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思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臻敬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臻敬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