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777号之二原告: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安通达工业厂区**厂房401。
法定代表人:许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张婧、黄兵基,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冠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开发区(城东镇)韩洋花苑******法定代表人:卢志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许蕾蕾,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志华,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蓉蓉,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冠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卢志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2021年2月1日,原告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94元减半收取计69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97元,由原告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