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1117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莲,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正旺酒店用品商行,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店用品城17栋1、2、3号。
经营者:周康良。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正旺酒店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