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63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经营者注册登记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平,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郝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2021年2月1日,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同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