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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33284号
案件名称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市飞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3284号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安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凡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飞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鸡鸣山社区樊村******。

法定代表人:龙开胜。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飞鸟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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