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3284号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安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凡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飞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鸡鸣山社区樊村******。
法定代表人:龙开胜。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飞鸟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