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34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元,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佳宜美食品店,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增**。
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李强,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佳宜美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佳宜美食品店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若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