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1执恢47号陆银河、江久华:陆银河与江久华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判决生效后,陆银河以被执行人江久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划拨、被执行人江久华主动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60999.27元,其中本院拨付给申请执行人陆银河人民币60195.02元,收取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04.25元。
至此,江久华在本院(2017)苏01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中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院现依法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