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618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法定代表人:赵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阁,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