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91民初1736号之一原告:王伟东,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原告:朱平,女,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蓉,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来山,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M,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1菜户营****(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姜少芬。
原告王伟东、朱平与被告王蓉、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尚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东、朱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6元,减半收取4093元,由原告王伟东、朱平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吴 翔人民陪审员 陈世荣人民陪审员 帅富强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法官 助理 丁 琴书 记 员 赵 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