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334号原告:俞杰,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水色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刘中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俞杰与被告哈尔滨水色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2021年1月20日,原告俞杰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俞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俞杰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