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634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石桥信誉源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石桥镇东北庄村。
经营者:王建义。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石桥信誉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