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82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B(1-2)。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博平镇兴琪购物商场,住,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博平镇西关村一社会信用代码:×××Y3L经营者:李琪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县博平镇兴琪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