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3民初1134号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0414X8,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文财,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亮金眼镜经营部(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8JPB89,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西路76号1-1。
投资人:蒋子东,女,汉族,1979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明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亮金眼镜经营部(以下简称亮金眼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7月30日立案。
原告新视明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赔偿损失10000元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视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