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5396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区惠客隆生活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蓝村街道南泉府前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45。
经营者:潘建彪。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区惠客隆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