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13781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珊珊,女,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荣雪,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与被告刘珊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荣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珊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刘珊珊立即停止侵犯三六一度公司第73757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刘珊珊赔偿三六一度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三、刘珊珊赔偿三六一度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400元;
四、淘宝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鉴于刘珊珊的案涉网店中被控侵权信息已删除,庭审中原告撤回上述第一项、第四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三六一度公司成立于2003年。
原告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开发、制造及销售运动服饰,包括361°的运动鞋类及服装。
原告是国内一家知名度非常高的体育用品企业。
多年来,原告在产品研发、市场推广、质量管理、广告宣传等方面,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原告在CCTV5及各地市电视台进行了巨大广告宣传投入,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同时,原告多年来参与各种重大赛事的举办,曾作为2010年广州亚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2012年伦敦奥运会、2014年仁川亚运会等赛事的重要合作伙伴,为国家的体育事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原告凭借优良的产品品质和良好的品牌形象,获得许多奖励和荣誉称号。
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表明:原告于2005年被授予“中国名牌“荣誉称号;
同年成为2005年度中国市场表现最佳品牌;
同年原告入选“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
原告享有的第7375770号商标于2008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本案主要涉及的商标为第7375770号注册商标。
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09年5月6日,2012年3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商品为第25类,核定商品包括T恤衫、防水服、服装、婚纱、鞋、鞋垫、运动鞋、足球鞋等。
专用权期限为2012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
近期,原告在淘宝网购物平台发现一家店铺名为“网红流行女鞋”(店铺ID为“快一拍购物”)的网店销售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都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随后原告进行了公证购买。
原告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收到货品后进行了鉴定,确认其销售的361°鞋为假货。
淘宝网购物网站由淘宝公司实际经营。
淘宝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方,对其开设的淘宝网网站中销售的产品应当做到合理的管理与维护。
淘宝公司未尽到监管职责,应当对刘珊珊的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此,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明知原告“361°”等商标已经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销售“361°”等商标的侵权产品,主观上具有恶意攀附原告驰名商标的恶意,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故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珊珊、淘宝公司均未答辩。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刘珊珊、淘宝公司均未举证。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均符合三性原则,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三六一度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737577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T恤衫、防水服、服装、运动鞋等,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
2018年9月14日,三六一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在名为“网红流行女鞋”的淘宝店铺下单购买链接名为“NB361正品女鞋运动鞋2018夏季新款网面透气跑步鞋秋季学生慢跑鞋”的运动鞋一双,实付款65元。
销售页面显示上述链接下的商品售价65元,月销586笔。
2018年9月25日,三六一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一起查看由中国邮政快递物流送至公证处的前述商品,并进行拍照。
公证人员将运动鞋贴封后交由三六一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保管。
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出具(2018)沪卢证经字第2434号公证书。
三六一度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900元。
当庭查看三六一度公司提交的公证实物,运动鞋的鞋帮、鞋舌、鞋后跟等多处位置标注“”标识。
三六一度公司确认涉案被控侵权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淘宝店铺“网红流行女鞋”由刘珊珊注册经营。
三六一度公司为本案维权支付律师费2500元。
本院认为,三六一度公司系第73757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运动鞋上使用的“”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该标识与第7375770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被控侵权商品为运动鞋,属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三六一度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
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第73757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刘珊珊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属于侵犯三六一度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六一度公司已撤回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问题不再评述。
综上,刘珊珊销售案涉商品的行为侵犯了三六一度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三六一度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三六一度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链接项下的商品售价65元,月销586笔;
2、三六一度公司为维权支出律师费2500元、公证费900元;
3、原告主张权利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
本院酌定刘珊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付的费用共计20000元。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珊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40.5元,由被告刘珊珊负担794.5元。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珊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
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