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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净泡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杨圣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16725号
案件名称广州净泡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杨圣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净泡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杨圣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16725号 原告:广州净泡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陈涌村兴业大道西七横路自编4号101。

法定代表人:田耿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夏文,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圣宇,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净泡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泡公司)诉被告杨圣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净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夏文,被告杨圣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净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圣宇立即停止侵犯“厕泡泡”的商标专用权(第17497993号),包括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屏蔽侵权产品在淘宝平台上其经营店铺内所有销售链接;

2.判令被告淘宝公司对被告杨圣宇发布的侵权商品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3.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侵权赔偿款50万元,以及原告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4万元,两项共计54万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因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删除,净泡公司自愿放弃第2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本案所涉商标“厕泡泡”的商标所有权人(商标注册号:第17497993号),涉案商标于2016年9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0日,经核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项目上。

原告将该商标用于其独立开发研制的一款具有厕所清洁、如厕防溅水、隔离臭味功效的泡沫产品上,为推广这款产品,原告斥巨资聘请明星胡可作为代言人,并在美博会、各大商场、超市进行推广,打开了知名度。

被告杨圣宇在其淘宝网络店铺发布售卖的“厕泡泡”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同时还抄袭了原告的详情说明,证明被告杨圣宇对该产品涉及商标侵权的情况是明知的。

2019年1月10日,原告将被告杨圣宇的侵权行为向被告淘宝公司进行投诉,被告淘宝公司对被告杨圣宇销售的侵权产品采取了断开链接的措施;

1月12日,被告杨圣宇就将商品图片中的“厕”字P掉,重新上架;

同时被告杨圣宇私刻原告公章,伪造销售单据,声称其售卖的产品来自原告。

被告淘宝公司在如此明显有违逻辑的情况下,不向原告求证、更没有要求被告杨圣宇进一步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原告的投诉不成立,同意被告杨圣宇继续售卖侵权产品,致使被告杨圣宇更为猖獗,侵权行为持续至原告起诉时。

被告杨圣宇目前将其售卖的侵权产品图片用PS处理了“厕”字,但实际发货的仍然是侵权产品。

2018年12月19日原告做证据保全时的页面显示,交易成功268笔;

2019年1月12日重新上架到2019年1月31日短短19天时间里又成功交易45笔,可见被告杨圣宇的推广力度之大,侵权行为之恶劣。

被告淘宝公司是淘宝网(××)的经营管理者,为被告杨圣宇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被告淘宝公司盲目采信被告杨圣宇伪造的证据,拒绝采取必要措施以协助原告维护合法权益,应与被告杨圣宇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杨圣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产品,且为了继续销售商品私刻原告公章、伪造证据,手段恶劣,影响面广、利润巨大,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商标法》第63条的规定,应对原告作出侵权赔偿。

同时,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原告投诉仍不对被告杨圣宇的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应与被告杨圣宇承担连带责任。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杨圣宇答辩称:一、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被告主体不适格。

根据原告所举证据(2019)粤广南粤第3213号公证书显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店铺具有营业执照,且名称为:“丰县靖琪电子商务店”,公司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圣宇,经营期限:2018年11月30日。

另外丰县靖琪电子商务店系被告根据国家《电子商务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依法注册作为涉案网店的经营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因此,原告在公证书中明确记载了涉案网店的经营主体,却仍起诉被告杨圣宇,属起诉主体错误,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被控产品上使用“厕泡泡”为合理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涉案商标“厕泡泡”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而无论是原告自身商标使用方式,还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类型,皆为厕所清洁剂。

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临沂市君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健公司)依法享有第22766609号“乐冲泡泡”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使用在被控侵权产品上。

涉案商标“厕泡泡”与生产商商标“乐冲泡泡”相对比发现,两者不构成近似部分为前部的描述词,而涉案商标的描述词为“厕”,同时考虑到被控侵权产品用于厕所清洁剂上,因此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厕泡泡”为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

三、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也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系个体工商户,而厕所清洁剂为日常居家用品,原告开设涉案淘宝店铺时即从阿里巴巴“车益捷官方旗舰店”购买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车益捷官方旗舰店”由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君健公司开办,为保障交易安全,君健公司向被告出示了其营业执照副本,后被告从阿里巴巴平台订购了被控侵权产品,并取得了君健公司出具的“乐冲泡泡”商标注册证和“销售授权书”,以上事实皆可从阿里巴巴后台查实。

同时,根据被告查证,原告已先后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君健公司就同款侵权产品提起诉讼,亦可从侧面证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来自于君健公司。

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销售规模较小,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之前,审查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商标注册证,并取得了生产商出具的销售授权书,尽到了与被告经营能力相适应的审慎义务,主观上亦不具有故意,因此应当认定被告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即使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

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11月30日,至原告取证时仅仅经营月余,至原告起诉之日也不过半年,且被控侵权产品为居家用的厕所清洁剂,一瓶仅仅赚取利润几元钱,所有淘宝销售数额也不到一千元,原告诉请金额与被告的实际获利相差巨大,原告曾经也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被告,仅承担销售商1万元的赔偿责任,其诉请50万元不具有正当性,依法应当予以调整。

综上,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且被告不构成侵权,望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淘宝公司已尽到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在商户入驻前,要求商户填写身份信息,并对商户身份信息进行审核。

同时,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均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其次,淘宝网上拥有近千万卖家及10亿余件商品,加上信息流动的即时性,要求淘宝公司对网络环境中数量如此巨大且不断变动的所有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事先审查,从客观上和技术上均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淘宝公司收到原告投诉材料后,及时检查了案涉店铺。

通知了卖家,卖家的申诉也反通知了原告,淘宝公司确认案涉侵权链接已经及时移除,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原告净泡公司、被告杨圣宇、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抗辩理由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

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结合双方质证意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净泡公司提交的证据5标准展位合同、证据6参展照片、证据7标准展位合同、证据8参展照片、证据9原告在各大商超进行推广活动的照片、证据10原告投放的路面广告照片,证据11胡可代言照片,二被告均对真实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些证据均系复印件或打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13,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其中委托代理合同系打印件,本院不予确认,但净泡公司为本案维权委托律师出庭系事实,本院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大小等对律师费酌情予以确定。

净泡公司提交的其余证据,二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杨圣宇提交的证据1丰县靖琪电子商务店营业执照,从订单详情来看,卖家昵称“yfengfan320321”的注册人为被告杨圣宇,结合个体工商户的性质,原告在本案中将杨圣宇作为被告并无不妥,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4(2019)沪0104民初11264号民事裁定书及中国庭审公开网(2019)鲁13民初379号案件庭审直播截图、证据5(2018)粤73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丰县大沙河镇代庄村委会证明,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其余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其余当事人对三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商标权利情况 净泡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7497993号“厕泡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包括去污剂、家用除垢剂、清洁制剂、厕所清洗剂等,注册日期2016年9月21日,有效期至2026年9月20日。

二、原告取证情况 2018年12月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净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耿辉利用公证处清洁电脑登录淘宝网,在掌柜名为“yfengfan320321”的淘宝店铺“靖琪家居清洁”内购买商品名称为“马桶泡泡防溅水神器防溅膜泡沫厕所除臭坐便器清洁卫生间家用3瓶”的商品,价格30.9元,累计评论198,交易成功268,形成订单编号284323392020561251。

12月10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田耿辉在公证处接收一个单号为70106125634257的百世快递,并拆封、拍照后由公证处重新封存交田耿辉保管。

12月14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田耿辉利用公证处电脑查看上述订单项下物流信息,与前述包裹上记载的物流信息一致。

上述过程,公证处分别出具(2018)粤广南粤第11614号、12353、12355号公证书。

2019年2月19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净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记军利用公证处清洁电脑登录淘宝网,在掌柜名为“yfengfan320321”的淘宝店铺“靖琪家居清洁”内购买商品名称为“马桶泡泡防溅水神器防溅膜泡沫厕所除臭坐便器清洁卫生间家用3瓶”的商品,价格29.9元,累计评论74,交易成功110,形成订单编号277184622786425622。

商品页面显示实物瓶身标注为“乐冲泡泡”。

2月22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梁记军在广州天河南二路六运六街“菜鸟驿站”接收一个单号为70106129966725的百世快递,并拆封、拍照后由公证处重新封存交梁记军保管。

同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梁记军利用公证处电脑查看上述订单项下物流信息,与前述包裹上记载的物流信息一致。

上述过程,公证处分别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3213、3219、3250号公证书。

净泡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2400元。

当庭启封(2018)粤广南粤第12353号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内有百世快递详情单(单号为70106125634257)一份、“乐冲厕泡泡”3瓶、赠品一件;

启封(2019)粤广南粤第3219号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内有百世快递详情单(单号为70106129966725)一份、“乐冲厕泡泡”(其中“厕”字上有粘纸遮盖)3瓶、赠品一件。

被告杨圣宇确认该些商品系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

其中,后一份公证实物上的“厕”字系其自行利用粘纸覆盖,该商品销售网页上的“厕”字系其通过制图软件自行抹除。

三、原告投诉及被告申诉情况 2019年1月10日,净泡公司以上述商品“商标权-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滥用商标关键词”为由向淘宝公司投诉,投诉时提交了购买涉案商品的公证书,次日,淘宝公司将该商品下架。

卖家于2019年1月16日申诉,申诉说明:“此款商品拥有公司的正规授权,所销售均为正品,无假货情况。

商品关键字均按规范使用,并无滥用情况,原图我已上传。

本次投诉是由于公司为维护市场,而误投诉到我已授权的宝贝,已联系公司出具授权书,上述所有凭证均已上传,请小二明察。

”,并提交了《关于经销商收到投诉证明函》、《广州净泡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授权书》及所售实物图片等申诉材料,最终淘宝公司判定卖家申诉不成立。

2019年1月13日,净泡公司以涉案店铺新上架的一款商品“商标权-假货-遮挡商标信息”为由向淘宝公司投诉,投诉理由:“厕泡泡为我方品牌,该卖家在收到我的投诉后先删掉原有链接后,又冲上新链接,将侵权产品用PS工具P掉后又重新上链接,继续售卖,造假行径,行为十分恶劣,我方已请律师准备将该卖家起诉到法院,希望小二能配合提供该商家信息给予我方,同时删除下架该链接,严重警告该卖家不得再售卖侵权产品。

”并提交了网页截图及实物照片共三张图片。

卖家于1月16日申诉,申诉说明:“我上传的这款宝贝,为公司进货正品,不存在假货情况,遮挡商标是因为收到恶意投诉,实属无奈之举。

我已上传没有遮挡的原图,请小二明察!

”并提交了《广州净泡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授权书》、《广州净泡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客户采购出库单》及实物图片,其中《授权书》载明:“兹授权淘宝店铺注册人杨圣宇,淘宝店铺旺旺ID:yfengfan320321销售本公司旗下‘厕泡泡’注册商标商品‘马桶泡泡防溅水神器’,我司承诺该淘宝店铺销售的‘厕泡泡’注册商标商品‘马桶泡泡防溅水神器’货源由本公司负责提供,均保证合格正品,允许其销售并承担一切售后服务,并允许其在店铺中使用本公司厂名厂址进行推广宣传。

授权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客户采购出库单》载明:“采购客户:杨圣宇,采购日期:2018年11月25日,商品马桶泡泡防溅水神器,数量200,单价12,货款已付”等信息。

上述二文书均加盖净泡公司公章。

淘宝公司最终判定卖家申诉成立。

庭审中,杨圣宇确认该款商品系在净泡公司第一次投诉后于2019年1月12日重新上架,并自认上述申诉材料系伪造。

在两次投诉中,杨圣宇的妻子通过阿里旺旺、微信等与淘宝名为“杭州鼎吉专利事务所”沟通,付款委托其代为申诉。

四、被告商品来源 第22766609号“乐冲泡泡LECHONGPAOPAO”由案外人君健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去污剂、清洁制剂、清洁用油等。

注册日期2018年2月21日,有效期至2028年2月20日。

2018年7月27日,君健公司出具《销售授权书》一份,载明该公司自2018年7月27日至2020年7月26日授权杨圣宇(淘宝店铺旺旺ID:yfengfan320321)售卖“乐冲泡泡”品牌系列产品。

杨圣宇分四次通过1688.com网站向供应商君健公司购买了涉案“乐冲厕泡泡”商品,分别为:2018年9月1日购买360瓶,总价1500元;

2018年9月25日购买240瓶,总价1000元;

2018年10月11日购买96瓶,总价400元;

2018年11月19日购买360瓶,总价1500元。

杨圣宇还提供了君健公司的营业执照。

五、其他情况 另认定,Taobao.com(淘宝网)由淘宝公司注册经营。

在淘宝公司网站注册为用户均需同意淘宝公司制定的服务协议,协议规定用户不发布国家禁止销售的或限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除非取得合法且足够的许可),不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淘宝会员名为“yfengfan320321”的淘宝店铺“靖琪家居清洁”由被告杨圣宇注册经营。

被告杨圣宇确认第二次上架销售的商品于2019年6月22日下架。

再认定,净泡公司为本案维权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净泡公司系第17497993号“厕泡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法律状态稳定,净泡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杨圣宇售卖涉案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淘宝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二、如构成,二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

首先,关于杨圣宇在净泡公司第一次投诉前的销售行为。

根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厕所清洁制剂上的“厕泡泡”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该标识与原告第17497993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构成相同商标,且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厕所清洁制剂等。

该商品并非净泡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净泡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净泡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杨圣宇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属于侵犯净泡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杨圣宇销售的商品系通过“1688”网站向君健公司购买,其同时提供了君健公司的营业执照、“乐冲泡泡”商标注册证及销售授权书,作为销售商而言,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净泡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杨圣宇主观上存在明知是侵权商品仍予销售的情形,故杨圣宇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杨圣宇不承担赔偿责任。

杨圣宇就该部分商品构成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其次,关于杨圣宇在净泡公司第一次投诉后的销售行为。

净泡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投诉后,杨圣宇理应知晓其销售的商品可能侵犯净泡公司商标权,但仍于1月12日重新上架销售涉案商品,自行通过利用制图软件抹除商品销售网页照片上的“厕”字,利用粘纸覆盖商品实物上的“厕”字等方式进行掩盖,存在明显侵权主观恶意;

在1月13日净泡公司再次投诉后,杨圣宇付款委托他人代为申诉,其作为申诉卖家,对他人提交的申诉材料不加以核查,任由其上传明知系伪造的材料以获取申诉成功,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

杨圣宇销售侵犯净泡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其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和过错,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因净泡公司的实际损失及杨圣宇的侵权所得均难以确定,净泡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净泡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杨圣宇确认于2019年1月12日第二次上架侵权商品,并于2019年6月22日下架,2019年2月19日净泡公司进行公证取证时该商品价格29.9元(3瓶),累计评论74,交易成功110;

2.涉案商品进价约为4.17元/瓶;

3.杨圣宇第二次重新上架涉案侵权商品进行销售存在明显恶意;

4.净泡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公证费2400元、相应购买费用并委托律师出庭。

故本院酌定赔偿数额为32000元(含合理费用)。

净泡公司还主张被告淘宝公司构成帮助侵权。

本院认为,杨圣宇所发布的商品信息并不存在明显违法或侵权的情形,净泡公司于第二次投诉时仅提供了三张图片,而杨圣宇在申诉时提交了完整的正品来源依据,至于杨圣宇提交的申诉材料是否系伪造,淘宝公司作为第三方平台无从知晓,淘宝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卖家存在侵权行为而未采取措施的情形,故净泡公司关于淘宝公司构成帮助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淘宝公司关于其不构成帮助侵权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被告杨圣宇销售侵害净泡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在净泡公司第一次投诉前的销售行为,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在净泡公司投诉后的销售行为,存在明显主观恶意,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圣宇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州净泡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第17497993号“厕泡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杨圣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净泡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2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净泡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原告广州净泡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4327元,由被告杨圣宇负担48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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