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15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一品啁黑鸭店二部。
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区石桥路供销社综合楼1#3号。
经营者:李晓东,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为民,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一品啁黑鸭店二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以已与被告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一品啁黑鸭店二部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