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4民终4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X。
法定代表人:周素明,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楼区永红杜攀烟酒店,注册号92320404MA1PWUGT77,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永红陈渡桥东首。
经营者:杜大攀,男,汉族,1983年8月15日,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上诉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世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楼区永红杜攀烟酒店(以下简称杜攀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4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今世缘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4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杜攀烟酒店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酌定赔偿因素不足,导致赔偿金额过低。
一审判决虽然考虑“国緣”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杜攀烟酒店的经营规模和地点及主观过错,但未充分考虑杜攀烟酒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以及给今世缘公司带来的后果、影响和案涉商品作为食品牵涉消费者人身安全,酌定9,000元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今世缘公司的损失和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杜攀烟酒店在二审答辩称,杜攀烟酒店没有售出案涉假酒即遭查处,工商部门对案涉假酒已经作出严厉处罚,今世缘公司未受到损害。
一审判决公正,杜大攀家庭经济困难,请求驳回上诉。
今世缘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杜攀烟酒店立即停止侵害案涉“国緣”商标专用权,销毁库存;
(二)杜攀烟酒店赔偿今世缘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三)杜攀烟酒店承担今世缘公司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
(四)杜攀烟酒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今世缘公司拥有“国緣”“今世缘”“高沟”三个著名品牌,年产白酒3万余吨,今世缘、国緣品牌系列酒产品品质卓越,得到公众高度认可,于2006年、2010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市场上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11月15日,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对杜攀烟酒店查处“四开国緣”白酒3瓶,该白酒侵犯今世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9年1月7日,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常钟市监案字(2019)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杜攀烟酒店销售“国緣”白酒的行为侵犯今世缘公司商标专用权,给今世缘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对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降低了今世缘、国緣系列白酒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
杜攀烟酒店销售假酒的行为还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危及消费者生命。
杜攀烟酒店在一审辩称,对侵权事实无异议,但杜大攀现在经济困难,请求今世缘公司减少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今世缘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据有(2018)淮涟证民内字第1231号公证书,证明第1554790号注册商标“今世緣”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的范围。
(2018)淮涟证民内字第1230号公证书、(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1726号公证书,证明第5037314号注册商标“国緣”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的范围。
(2018)淮涟证民内字第1232号公证书,证明“国緣”商标被江苏省工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10)第364号批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打印件),证明“国緣”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案涉侵权证据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站打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杜攀烟酒店销售假酒“四开国緣”3瓶,侵犯案涉商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今世缘公司主张合理开支4,000元,其中律师费3,000元、其他合理支出1,000元(调查人员和律师的交通费、差旅费),但没有票据。
一审法院认为,杜攀烟酒店承认今世缘公司在本案主张的事实,对今世缘公司起诉事实予以确认。
今世缘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杜攀烟酒店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请求适用法定赔偿,依法准许。
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案涉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地段、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期间、可能造成的侵权后果等因素,将公证费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一并纳入赔偿数额,酌定赔偿今世缘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000元。
一审判决:(一)钟楼区永红杜攀烟酒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国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钟楼区永红杜攀烟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
(三)驳回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钟楼区永红杜攀烟酒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钟楼区永红杜攀烟酒店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今世缘公司和杜攀烟酒店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今世缘公司系第5037314号“国緣”文字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7日。
杜攀烟酒店系个体工商户,注册号92320404MA1PWUGT77,经营者杜大攀,注册日期和核准日期均为2017年7月14日,登记经营场所常州市钟楼区永红陈渡桥东首,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限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今世缘公司系第5037314号“国緣”文字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其注册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杜攀烟酒店销售注册商标“国緣”的白酒,已经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杜攀烟酒店不能举证证明其进货具有合法来源,杜攀烟酒店的销售行为构成侵犯今世缘公司的“国緣”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今世缘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杜攀烟酒店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案涉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地段、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期间、可能造成的侵权后果等因素,今世缘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酌定赔偿今世缘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今世缘公司上诉后未举出新的证据,证明一审依法行使裁量权存在不当,因此,今世缘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今世缘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今世缘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