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4民初9363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OUPHEADQUARTERSSINGAPORE534101。
法定代表人:王富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宇,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庆焕皮具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扬村九队西九巷3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8Q。
经营者:曾庆焕。
被告:曾庆焕,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庆焕皮具商行(以下简称庆焕皮具商行)、曾庆焕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庆焕皮具商行、曾庆焕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庆焕皮具商行、曾庆焕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所有库存商品。
2、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庆焕皮具商行、曾庆焕赔偿原告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知名的新加坡公司,其旗下品牌CHARLES&KEITH为全球知名的品牌。
该品牌自创立以来公司专门成立了设计研发团队,产品紧跟潮流风靡全球,深受年轻人的喜爱。
CHARLES&KEITH于2000年开设第一家海外门店,此后以亚洲为中心在全球36个国家的黄金商圈设立了550家门店。
2010年,CHARLES&KEITH在上海开设了首家中国专卖店,之后便以飞快的速度在中国全面发展,至今已在中国各大城市的黄金商圈开设了188家专卖店,在中国消费者中收获了不俗的口碑,为便于朗读,中国消费者一般将CHARLES&KEITH简称为“小CK”。
庆焕皮具商行为淘宝店铺CHFIBESKFITH(掌柜昵称:cakan良品),曾庆焕为该店铺的店主及实际经营者,该店铺销售的所有女包商品在外观及设计上均与原告自主设计及销售的商品完全相同。
被告在宝贝链接标题上使用了同原告官网相同的八位阿拉伯数字货号及“小CK”字样,便于消费者搜索特定商品能搜到其店铺及产品。
庆焕皮具商行在宝贝详情中的品牌上使用与原告商标“CHARLES&KEITH”近似的标识“CH&KEITH”。
此外,被告在其淘宝店铺的宝贝详情中温情提示“该款和线下实体店一样五金带LOGO,店铺图片经过处理,一切以视频实物为准,外包、购物袋都配有,请放心购买。
被告上述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其销售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以为其销售的商品为原告所生产”。
被告在淘宝销售共计87万余元。
经初步调查,被告实际销售女包的表面、吊牌及外包装上均使用了原告的商标“CHARLES&KEITH”。
原告认为,其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擅自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标识系商标直接侵权。
被告使用近似标识,且在宝贝详情的图片展示中故意抹掉了原告享有的注册标识,而实际销售的商品表面却直接使用了原告的商标“CHARLES&KEITH”,故此,被告对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这一事实在主观上是明知的,侵权恶意明显,情节恶劣。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予以支持。
被告庆焕皮具商行、曾庆焕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核证后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3216114号“CHARLES&KEITH”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华杰(新加坡)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手提包,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0月27日止,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7日。
2013年8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华杰公司。
2019年1月8日,华杰公司委托代理人杭州联昭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燕在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公证员和某人员的监督下,利用公证处已联网电脑登录“www.taobao.com”网站,搜索店铺“CHFIBESKFITH”,进入该店铺查看档案,点击“所有分类”,选择“所有宝贝”,依次点击打开页面中的商品,浏览相关产品详情及产品评论,并在该店铺购买了商品名称为“CHFIBESKFITH抖音同款CK2-80150749双黄线装饰女士翻盖单肩包”的女包一个,公证员助理将上述保全过程中所得的屏幕录像资料刻录至光盘,并将光盘封装。
2019年1月15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丁燕在公证处办公室对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480号滨海大厦接收的运单号为803927892614650708的圆通速递包裹进行拆封,该快递内有单肩包一个,公证员助理对快递物品进行拍照,之后再次封存后交由丁燕保管。
2019年1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出具(2019)浙杭之证字第382号公证书证明以上事实。
该公证书所附的照片显示女式手提包的外包装、金属扣、包内标签上均有使用“CHARLES&KEITH”标识,所附的录像光碟显示在前述网站浏览相关产品详情的具体情况包括:1、货号为CK6-50680560手拿包的成交数为43个(单价85元,累计评论21条);
2、货号为CK2-80150749女士单肩包成交数为36个(单价128-148元,累计评论1300条);
3、货号为CK2-90680630成交数为18个(单价128-136元,累计评论2170条);
4、货号为CK-20780530斜挎包的成交数为15(单价149元,累计评论171条);
5、货号为CK-901的女包成交数为12个(单价139-159元,累计评论1203条);
6、CK2-80840128的斜挎包的成交数为8个(单价149-179元,累计评论101条);
7、新加坡2018新款小CK女包锁扣设计宽肩带单肩小方包的成交数为10个(单价128元,累计评论14条);
8、货号为CK2-20160030小方包的成交数为6个(单价128元,累计评论162条);
9、2018新款小方包小CK女包复古宽肩带风琴包单肩斜挎包的成交数为7个(单价139元,累计评论10条);
10、货号为CK-10840136的翻盖式钱包的成交数为6个(单价149元,累计评论85条);
11、秋冬新款菱格小香风链条小包女包斜挎包的成交数为5个(单价139元,累计评论107条);
12、货号为CK2-507805232018的女包成交数为5个(单价148元,累计评论163条);
13、货号为CK2-50780732的单肩斜挎包成交数为2个(单价139元,累计评论65条);
14、货号为CK2-30780217女包成交数为2个(单价169元,累计评论339条);
15、货号为CK2-20780411的双肩女包成交数为1个(单价148元,累计评论253条);
16、货号为CK2-80270160女包成交数为0个(单价108元,累计评论5条)。
以上各款式女包上或吊牌上均有“CHARLES&KEITH”标识。
2019年1月15日,丁燕在上述公证处公证员和某人员的监督下,利用公证处已联网电脑登录“www.taobao.com”网站,依次点击“我的淘宝”、“已买到宝贝”,进入订单页面,查询单号为“319966177020551052”的订单详情、物流信息及该订单所涉销售网店的信息等,回到订单页面,点击“确认收货”、输入支付密码,完成确认收货。
公证员助理将上述保全过程中所得的屏幕录像资料刻录至光盘,并将光盘封装。
2019年1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出具(2019)浙杭之证字第684号公证书证明以上事实。
所附的录像光碟显示上述订单的网店为“CHFIBESKFITH”,该店的企业营业执照中的公司名称为庆焕皮具商行,住所地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扬村九队西九巷3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UGPD8Q。
法定代表人为曾庆焕。
经对(2019)浙杭之证字第382号公证封存物品进行拆封检视,可见内装有女式斜挎包1个,包上及吊牌上均有使用“CHARLES&KEITH”标识。
华杰公司对该包进行鉴定,认为该包从产品的用料、车线、五金、商标、扣件背面等均与正品商品存在差异,不符合其相关产品特征,非其公司及关联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产品。
诉讼中,华杰公司明确其主张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2100元,提交公证费发票二张予以证明。
原告认为庆焕皮具商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金额为87万元,毛利润约为40万元;
销售金额87万元是是按照每款产品的单价乘以累计评论数所得;
由于网页上的交易成功数指的是30天内交易的成功数量,所以要求按照累计评论数计算,因为只有购买了才能进行评论。
另查明,庆焕皮具商行成立于2018年5月10日,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曾庆焕。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核后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已执行。
本院认为,华杰公司为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本案系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华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华杰公司为第3216114号“CHARLES&KEITH”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该商标在包括“手提包”在内的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应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庆焕皮具商行销售被控侵权商标女包的事实已经公证程序公证,故对该部分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庆焕皮具商行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女包与华杰公司第321611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女包上使用的“CHARLES&KEITH”标识与第3216114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故应认定两者构成商标相同。
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华杰公司主张庆焕皮具商行、曾庆焕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华杰公司商标权的产品、销毁现有的侵权产品,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庆焕皮具商行、曾庆焕销售侵权产品,依法应当赔偿华杰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
由于累计评论数并不能真实反映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真实情况,原告以累计评论数为作为被控侵权产品销售数,不合理,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也不足以证明华杰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并结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涉案商标知名度、华杰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华杰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庆焕皮具商行、曾庆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享有的第3216114号“CHARLES&KEITH”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现有的侵权产品;
二、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庆焕皮具商行、曾庆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13570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11874元,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庆焕皮具商行、曾庆焕负担16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庆焕皮具商行、曾庆焕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罗学云人民陪审员 秦嘉丽人民陪审员 古丽玲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