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638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捷移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庆丰综合广场内B区。
经营者:郑育城。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捷移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