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996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深,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秋瑜,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路399号义乌购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星依日用品厂,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工业园区。
经营者:王博,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星依日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