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12202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陈太路永兴工业区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A。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亚单,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雅康堡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步大道平西村第十三经济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U。
法定代表人:梁德鸿。
被告:广州富柏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棠乐路7(7号自编B栋)25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2。
法定代表人:李伟。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被告广州雅康堡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富柏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11日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