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1002民初57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宏,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俊发,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