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民初455号 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对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耒阳市帝果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4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湘04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11行“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耒阳市帝果園商行侵害商标纠纷一案”补正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耒阳市帝果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