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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士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4民初26号
案件名称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士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李士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4民初26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L。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松,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士红,女,1983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士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士红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志珍审判员  焦 波审判员  张玉蓉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菊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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