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4民初26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L。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松,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士红,女,1983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士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士红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志珍审判员 焦 波审判员 张玉蓉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菊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