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7876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琼,女,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