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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余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17876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余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余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7876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琼,女,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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