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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终108号
案件名称黄丽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黄丽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终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汤姆斯M.安达),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丽芹,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

上诉人利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丽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5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利惠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利惠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利惠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6.25元,由上诉人利惠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光文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吴盈喆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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